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李昱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食谷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該事項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113年11月11日陳報狀迄未補正,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