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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食谷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該事項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113年11月11日陳報狀迄未補正,請儘速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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