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李昱德、黃勳暉即暖廚餐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勳暉即暖廚餐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