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地春水空間美學有限公司、陳昶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地春水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秀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