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好時機大樓管理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桃園市○○區○○路00號7、8、9、10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