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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海德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泓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諾斯媚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諾斯媚達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就雙方已終止契約,且聲請人已開設一堂直播課程,故相對人應退還餘款十萬元部分之事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查聲請狀所附之對話紀錄截圖,相對人之回覆並非針對該部分主張,尚不足認定相對人已就本事實為承認,故有另行提出其他釋明資料之必要,併予敘明)(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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