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偉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孫偉甯為相對人?抑以普亮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普亮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