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永順即昇興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永順即昇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探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相對人將「2023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水域設施」部分工程分包給聲請人施作之承包合約。 三、請提出相對人鑫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探極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