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紀力瑋即駿銘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紀力瑋即駿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發票未蓋有營 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金額各若干,抑或請求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