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美鳳

  • 原告
    瑞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美華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 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