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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瑞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美華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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