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成瑞實業有限公司、胡希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成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希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玹、楊清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