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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成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希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佳玹、楊清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辦理貸款,聲請人已撥款完竣,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聲請狀未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證明文件,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債權數額。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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