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 原告
    黃思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思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標的數額及各請求項目之實際數額,各項數額應與所提證物相符。 (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價金」之主張為2,547,000,「貳、請求原因及事實」計算之總額為2,517,500;已支付價金部分,主張為1,020,000元,計算式則列1,010,000。孰為正確,聲請人應負釋明之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