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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思霖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五筆土地上之青慕淳建案預售屋A4戶7樓及基地,爾後聲請人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返還已支付價金及違約金,惟相對人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所附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其房屋土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萬元,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相對人應繳交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應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元,另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日陳報狀提出已支付價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之釋明文件,故其債權金額為新臺幣貳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無誤,是以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貳、請求原因及事實第十五行至第十七行實屬誤植,併予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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