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 原告
    黃思霖
  • 被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思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五筆土地上之青慕淳建案預售屋A4戶7樓及基地,爾後聲請人解除契約,請求相對人返還已支付價金及違約金,惟相對人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所附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其房屋土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萬元,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相對人應繳交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應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元,另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日陳報狀提出已支付價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之釋明文 件,故其債權金額為新臺幣貳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元無誤,是以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聲請狀貳、請求原因及事實第十五行至第十七行實屬誤植,併予說明。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