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羿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羿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已給付新臺幣191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記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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