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妍、三枝部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枝部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