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闕股份有限公司、劉笠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笠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韋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已給付35萬元保證金與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 錄)。 三、請提出相對人明韋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