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盛威能源有限公司、呂元豪、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朱漢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漢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