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祐鑫
- 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代 理 人 楊明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麗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麗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釋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無 法律上原因占有「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之土地及 建物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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