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祐鑫
- 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慶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周慶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釋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無法律上原因占有「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之土地及建物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