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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吳政遠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明璇
  • 被告
    華遠創意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遠創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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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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