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劉芬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