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詠翔、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