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微壹影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截圖,因未能顯示通訊對象之真實姓名,且該軟體之用戶名得任意設定及更改,故請就聲請狀所述「line對話紀錄:Momo即為債權人陳昭微,Mr.龐為龐維傑先生」部分,另行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