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汎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裕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裕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楊裕民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清晰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