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正豐即正豐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正豐即正豐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奕凱即合宏機電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奕凱即合宏機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