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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綠芬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施汝憬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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