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田薇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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