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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郭昱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正確日期或提供正確釋明文件(陳報狀中關於積欠薪資之始末日期究為民國102年、103年或民國112年、113年)。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之計算式(需列明個請求項目及數額)

三、請釋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之數額,及簽約獎金新臺幣300000元及績效獎金新臺幣60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如為外文資料應提供譯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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