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郭昱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正確日期或提供正確釋明文件(陳報狀中關於積欠薪資之始末日期究為民國102年、103年或民國112年、113年)。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之計算式(需列明個請求項目及數額)
三、請釋明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之數額,及簽約獎金新臺幣300000元及績效獎金新臺幣60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如為外文資料應提供譯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