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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王世賢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碧瑩世翔車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碧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翔車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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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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