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謙豐多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謙豐多元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喬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03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1682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537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82779、Y316821。釋明
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