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柏龍
- 原告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於租賃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胡家輝即品悅表演企業社給付租金之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租賃關係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