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王鏽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牛牛餐館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宸豪(原名游士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岳誠
一、債務人牛牛餐館、游宸豪(原名游士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倘債務人牛牛餐館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開債務時,債務人林岳誠應就不足之額,與債務人牛牛餐館、游宸豪(原名游士豪)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