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聲請人於112年12月27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 請求之原因事實」第四項第8行記載之「附表1編號10、13至25」之發票影本到院(所提發票號碼、日期、記載金額應與聲請狀附表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