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壹佰肆拾柒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為連帶保證人申請展延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29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19日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及於104年12月29日所簽發之「利率轉換約定書」乙份(證三)及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所於111年11月14日簽發之「申請書」乙份(證四) 本金延至112年11月19日一次全部清償,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7600萬元整,利率改依年利率3.7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25%,目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595%,證五),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2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且本金已到期,迭經催 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01,477,5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