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喧然影像有限公司、吳明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喧然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曼鑫娛樂製作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