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戰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明義即華育婦產科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營業型租賃契約書」所示,契約當事人為「華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徐明義即華育婦產科診。另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華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合併解散。聲請人應提出「華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後之存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該存續公司為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