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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瑞安數位輸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甲說即多數說參照)。聲請人分別向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合計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阿滿厝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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