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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3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3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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