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鍋屋餐飲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鍋屋餐飲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10,798元之計算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