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煒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林芷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從查明受款人為何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林芷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從查明受款人為何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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