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煒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煒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林芷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從查明受款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