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瑋
- 代理人
- 李明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震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震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Ο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