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工程之合約(如契約書、相對人訂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