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戴佩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戴佩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至琦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