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創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威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