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嘉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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