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聖博、康鋐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曹哲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羅聖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鋐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宏 相 對 人 即相對人 曹哲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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