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陳武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武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號」建物「最新」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英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英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英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店檳榔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49)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 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