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東揚冷凍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陳柏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揚冷凍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翊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讚源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