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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 原告
    韓瑞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韓瑞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俊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許俊文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所提之匯款單,收款人為唐埕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且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其他釋明文件。是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命聲請人陳明得對相對人許俊文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然聲請人於113年4月8日民事補正狀仍未提出相對人許俊文向聲請人 借款之釋明文件,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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