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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
    李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相對人等二人「分別」給付新臺幣120萬元?抑 或「共同」給付新臺幣120萬元?又或「連帶」給付新臺幣 12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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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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