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相對人等二人「分別」給付新臺幣120萬元?抑 或「共同」給付新臺幣120萬元?又或「連帶」給付新臺幣 12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